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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九项措施推动打造文化强市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2-7 9:44:22  点击:716

 

昨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通过 4 方面共 9 项措施,推动厦门打造新时代文化强市。

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5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文化企业,按 " 晋级补差 " 原则,分别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

对获得中宣部认定的全国文化企业 30 强、全国文化企业 30 强提名企业,分别给予 3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认定的*********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给予运营企业 30 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认定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运营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

对入选国家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库、国家对外文化贸易 " 千帆出海 " 行动计划项目的,给予运营企业每个项目最高 500 万元奖励。对入选*********、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且通过相应考核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企业 200 万元、100 万元、30 万元经营补助。

对闽台特色文化交流交易活动、对外文化贸易、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专业服务等平台型项目给予资助,最高 300 万元。鼓励文化企业运用新型数字科技体验技术,大力发展线上线下一体化、在线在场相结合的数字化文化新体验场景,每个项目最高补助 500 万元。

对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贴息年限最长 3 年,年贴息率按最高不超过当年末对应的 1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LPR)的 50%,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市区贴息比例叠加不超过 100%。

支持依法设立文化类产业基金,发挥文化产业基金效能,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厦门文化产业领域。对运营状况好、信用优,且符合本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担保条件的文化企业的银行融资,由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按规定提供增信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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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发布

最高补贴影视企业 1000 万元

《厦门市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也于昨日发布,包含 5 方面共 10 条举措。

对在本市新设立、年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上的影视企业,按营业收入的 1.5% 给予奖励,每家每年最高 500 万元,奖励期限最长 3 年。对进驻影视企业达 50 家以上的影视园区(含招商平台),按进驻影视企业年度累计营收的 1 ‰给予奖励,每个园区(平台)每年的奖励金额最高 200 万元。对影视企业投资建设数字影棚、购买数字影视设备投入超过 1000 万元的,按投入成本的 10%,最高给予 1000 万元补贴。对入选中宣部、省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等重点支持的影视作品项目,最高奖励 500 万元。

支持在传统平台播映优秀影视作品,公映票房 5000 万元以上的电影,可按档获得奖励,最高 300 万元。首播电视剧登陆央视或上星的,也有可观的奖励,如果能登上央视一套黄金时段,每集奖励达 18 万元。在国内知名视频网络平台首播的网剧,每部最高可获 100 万元奖励。影视作品获得国家 " 五个一工程 " 奖的,奖励 300 万元;获得金鸡奖、飞天奖、华表奖的,奖励 200 万元;获得金鸡提名奖、百花奖、金鹰奖的,奖励 100 万元。

支持举办影视节展、优秀影片交流等活动,每场最高可获 100 万元补助。引进院线电影来厦举办全国首站首映礼的执行单位,单场最高可获 20 万元补助。对在厦拍摄剧组的食宿费及租用车辆、摄影棚和器材等费用给予补助,每个剧组最高 200 万元。

来源:海西晨报 · ZAKER 记者 叶子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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