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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连云港市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6-25 13:35:05  点击:1401

各县区委宣传部、文广体局(文体旅局),市开发区、徐圩新区、高新区、云台山景区党群部、社会事业局,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

2018年6月18日

连云港市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章总则

条 为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园区的项目集聚、孵化作用和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并促进全市文化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连云港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文化建设高质量三年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文化产业园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有较大产业规模,有专门服务机构和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形成集群化和规模化发展格局,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功能区域。

第三条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认定管理以“政府引导、产业导向,促进集约、合理布局,自主申报、专业评审,动态管理、择优扶强”为原则,推动具有较好基础和发展潜力的文化产业集聚区和文化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引领全市文化产业高质发展。

第四条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对审核后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命名。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当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规划要求,产业布局合理,发展规划完备,立项审批手续健全,在土地、消防、节能、环保等方面符合、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

2.建设规划科学合理,配套设施完善,总规划建筑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用于发展文化产业的建筑面积(含公共服务、生活配套设施)占总规划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60%;

3.功能定位明确,主业特色鲜明,在全市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总数的60%以上,拥有1-2家行业龙头企业,具备较完整的产业链,文化企业年营业收入占园区总收入的60%以上;

4.有专业配套服务体系,可为企业提供孵化、信息、融资、咨询、展示、交易、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建有相应文化服务平台或会客厅的优先;

5.园区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园区内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园区内的建设、管理、招商和配套服务能够有效开展;

6.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及发展空间,规范运营一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7.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文广体局(文体旅局、社会事业局)提交申报材料。所在地文广体局(文体旅局、社会事业局)初审汇总报宣传部门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市委宣传部(市文改办)。市属单位可直接向市委宣传部(市文改办)申报。

第七条申报单位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企业性质的园区管理机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2.园区管理机构属政府(或行政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和加盖公章的认定申请书;

3.园区的发展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

4.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5.园区或园区内企业所获荣誉、专利和科研成果等情况;

6.申报单位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八条市委宣传部(市文改办)会同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形成审核意见,向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提交拟认定命名的园区名单。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审定核查后公示一周。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调查不影响认定的申报单位予以命名。

第四章扶持政策

第九条对初次认定的市级园区,给予30万元的奖补,扶持园区发展。

第十条园区文化产业增加值增速高于全市文化产业增加值增速50%以上的优先认定。

第十一条市级园区符合、省有关高新技术、电子信息、“双软”、动漫等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推动申请享受、省现行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优先推荐市级园区内的文化产业项目申报、省级文化产业引导资金,省紫金文化发展投资基金,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省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扶持资金等各类资金。

第十三条鼓励市级园区内的文化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出口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第十四条扶持市级园区内文化企业加快发展。优先扶持园区内的重点文化企业、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推动银企合作,为市级园区内文化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积极推动市级园区内文化企业上市,按市政府企业上市扶持政策对拟上市文化企业优先给予扶持。

第五章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市委宣传部(市文改办)会同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对市级园区进行监管、考核,组织市级园区之间开展学习交流活动,推动市级园区对外合作交流,推动市级园区与金融机构合作。

第十七条市级园区对发展规划和重要文化产业项目作重大调整时,须报市委宣传部(市文改办)备案。

第十八条市级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一次。

考核包括以下方面:

1.园区发展方向是否符合、省、市有关产业政策法规以及本办法要求;

2.园区发展规划实施情况;

3.园区管理及整体运营情况;

4.园区发展情况、文化产业经营指标情况;

5.园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6.入园企业对园区管理的意见;

7.其他方面情况。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市级园区需在规定期限内对相关事项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市级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命名:

1.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命名资格的;

2.宣传虚假文化产品和服务信息的;

3.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 经营管理不善,已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5. 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达标的;

6. 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7. 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文化产业性质的;

8. 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来源:连云港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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