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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遭起诉商标侵权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2-2-24 10:53:09  点击:3083
美国篮球迈克尔 • 乔丹23日早间通过美通社宣布,已经向中国一家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中国运动服饰生产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

  篮球的起诉

  在这篇标题为《乔丹体育未经许可蓄意且毫无顾忌地使用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并误导中国消费者》的新闻稿中,迈克尔•乔丹表示,“当我了解到有其他企业未经我许可便利用我的中文名字、球衣号码23号,甚至试图利用我孩子的名字开展商业活动,我感到非常失望。我采取这一行动的目的是保护我所拥有的姓名权及品牌”。

  迈克尔 • 乔丹的声明称,“这项诉讼的目的不在于经济诉求,而是旨在对我姓名权的保护,是一个原则性问题。我计划将诉讼有可能得到的任何经济赔偿用于发展中国的篮球事业。”

  声明强调,近期,曾有其他运动员在类似案件中获得了胜诉。

  乔丹体育的商标争议

  乔丹体育去年11月25日通过了证监会的申请,拟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1.125亿股,计划募资逾10.6亿元。中银国际证券担任其保荐人和主承销商。

  在乔丹体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特别提示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部分的商标及商号风险等。而今,迈克尔•乔丹的起诉意味着这些潜在的“风险因素”终于爆发成真。

  招股书称,发行人(指乔丹体育,下同)商号及主要产品商标“乔丹”与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 Michael Jordan的中文音译名“迈克尔•乔丹”姓氏相同,目前发行人和迈克尔•乔丹不存在任何商业合作关系,也未曾利用其形象进行企业、产品宣传。

  招股说明书强调,发行人的商号及注册商标均不存在侵犯Michael Jordan 的姓名权或其他权利,发行人自2000年6月28日成立至今,Michael Jordan 从未发行人商号及“乔丹”注册商标事宜向发行人提出过任何权利或主张,发行人与MichaelJordan之间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不过招股说明书也承认,尽管如上所述,仍可能会有部分消费者将发行人及其产品与迈克尔•乔丹联系起来从而产生误解或混淆,特提请投资者注意。

  目前,乔丹体育运动服饰所使用的“乔丹”、“QIAODAN”文字商标以及对应图形商标是其在2002年4月16日注册的,2009年,“乔丹”中文文字商标被认定成为了“”。

  对于公司主要商标“乔丹”和“迈克尔•乔丹”容易引起混淆的问题,乔丹体育解释道,“乔丹”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并不具有特定性。公司反复强调成立多年以来,一直以打造中国民族体育品牌为目标。

  不过令人疑惑的是,乔丹体育一边努力撇清和“迈克尔•乔丹”的关系,却又将“迈克尔•乔丹”的两个儿子的名字(中文译名“杰弗里•乔丹”和“马库斯•乔丹”)也给注册为自身持有的商标。在乔丹体育的申报稿164、168页其它注册商标栏出现了“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JIEFULIQIAODAN”“MAKUSIQIAODAN”及其变体的商标。乔丹体育注册这样的商标意味什么呢?又该如何解释这一“巧合”?乔丹体育没有给出答案。

  根据乔丹体育招股说明书,国际品牌耐克曾经对乔丹体育拥有的8项防御性商标提出异议,不过皆被商标局驳回,耐克之后也并没有提出行政诉讼程序。

篮球能否胜诉?

  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能否得到中国法院的支持?结果很难预料,不过中国律师网上来自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的一篇文章,借用近期“布兰妮姓名侵权案”的判例分析称,乔丹体育面临的困难不小。

  日前,美国当红女歌星“小甜甜”Britey(中文译名为“布兰妮”)因其姓名在中国未经其允许即被注册,将中国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深圳万富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01年申请注册商标“布兰妮BRITEY”,商评委于2004年1月28日核准。 布兰妮指控万富达公司在未经其本人授权的情况下,故意注册其名字为商标,侵犯其姓名权。

  经法院审理认为,布兰妮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万富达公司申请注册“布兰妮BRITEY”商标时布兰妮已为中国公众广泛所知,不属于中国商标法关于的保护范围。法院据此驳回布兰妮的诉讼请求。

  如果这样推论,在万富达公司申请注册“布兰妮BRITEY”商标时或之前布兰妮已为中国公众广泛知晓,布兰妮的姓名权属于中国商标法的保护范围,法院是不是应判决支持布兰妮的诉讼请求呢?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主任谢会生的一篇分析文章指出,该案可以借鉴的另一个典型案例是“张学友商标案”。潮阳市港轩制衣创始人名叫张学友,便以此申请了“张学友ZHANGXUEYOU及图”的商标,香港艺人张学友对此提出异议。工商总局商标委终认为,虽然港轩制衣创始人真实姓名为张学友,但同时该文字亦为香港艺人张学友的姓名,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即已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并已为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损害了香港艺人张学友的合法权益。终,将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从上述一正一反两个案例可以看出,乔丹体育此次所涉此次诉讼案中,乔丹体育的“乔丹”商标则可能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为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在乔丹体育注册商标时已经为中国公众广泛知晓。这样,乔丹的姓名权应该属于中国商标法的保护范围。基于跨类保护原则,乔丹体育的上述注册商标则可能被撤销。

  迈克尔 • 乔丹也在诉讼声明中强调,“乔丹体育”注册和使用了“乔丹”这一名称,而在很多中国人心目中,这一名称早在迈克尔 • 乔丹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在成名时与其本人紧密联系在一起。而乔丹体育的“乔丹”商标则是在2002年4月16日注册的。

  乔丹体育:彻底的本土企业

  在招股书中,乔丹体育一再声明,乔丹体育由福建晋江发家,是地地道道的本土品牌。

  乔丹体育总部坐落在有着“中国鞋都”之称的福建省晋江市,在这里还诞生了安踏、匹克等众多运动品牌。

  乔丹体育由成立于1984年的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发展而来,其出资人丁老岁为乔丹体育现任董事长丁国雄之父。2000年6月,晋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溪边二厂甄别为“晋江市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2000年9月22日,晋江乔丹经核准变更为福建乔丹。

  2009年12月,公司前身福建乔丹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乔丹体育诞生。经过历次股权变更,丁国雄、丁也治夫妇通过福建百群合计持有乔丹体育64.73%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此外,丁加芳持股16.18%、丁灿辉持股8.09%、倪振年持股6%、谢长志持股3%、丁世杰持股2%。其中丁加芳为丁也治的弟弟,丁世杰为丁国雄的外甥,丁氏家族目前持股比例为82.91%。

  数据显示,目前,乔丹体育拥有品牌专卖店5374家,2010年实现营业收入约29.3亿元,净利润5.2亿元。2011年上半年的营收和净利分别为17亿元、2.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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